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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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年3月31日 作者: 查看:[大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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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指定公司的方针、程序及政策及他们对体现第(1)至第(4)段因素考虑的程度。
(b) 方针和程序──商务部长应根据其与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指定公司的备忘录,协同制定解决涉及某人注册或使用包含另一人姓的名整体或局部,或将与该人姓名混淆性相似的名称注册为域名所引发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第3007条 史迹保存
在《国家史迹保存法案》第101(a)(1)(A)条(16 U.S.C. 470a(a)(1)(A))末尾增添如下内容:"尽管有于1946年7月5日批准之《对商业使用之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作出规定、执行某些国际公约的条款及为其他目的之法案》(通称为《1946年商标法》(15 U.S.C. 1125(c)))第43(c)条之规定,已登录于或有资格登录于《国家史迹注册名录》之上的建筑物和筑造物(无论为单独建筑或史迹区的一部分),或被州或地方政府部门指定为单独地理标志或史迹区构成建筑物的建筑物和筑造物,可保留历史上与该建筑物或筑造物相连的名称。"
第3008条 除外条款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不应影响一被告依据《1946年商标法》所享有的任何抗辩理由(包括该法案第43(c)(4)条之下或与合理使用相关的任何抗辩理由),或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具有的言论及表达自由的权利。
第3009条 技术性及一致性修正
美国法典28编第85章作如下修正:
(1) 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38条作如下修正── (A) 在该条标题中删除"trade-marks"并插入"trademarks"; (B) 在(a)款中删除"trade-marks"并插入"trademarks"; (C) 在(b)款中删除"trade-mark"并插入"trademark"。
(2) 在美国法典28编第85章的条款目录中与第1338条相关的条款中,删除"trade-marks"并插入"trademarks"。
第3010条 生效日期
除根据本编第3003条修正之1946年《商标法》第35条(a)或(d)款(15 U.S.C. 1117)规定的赔偿金不适用于本法案制定颁布日前发生的对于域名的注册、交易或使用行为外,本编第3002(a)、3003、3004、3005和 3008条应适用于本法案制定颁布日之前、之时或之后注册的全部域名。
译校者简介:
本文译者陈江、邓炯系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审校者朱榄叶为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教授,我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
(出处:清风下载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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